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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甜水乡人民政府对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行为处罚的规定》的通知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年07月18日   

甜水乡人民政府文件

 

甜政发[2006]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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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甜水乡人民政府对损害经济发展

 

软环境行为处罚的规定》的通知

 

各村、机关各科室、乡直各单位:

甜水派出所所提出的《甜水乡人民政府对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行为处罚的规定》,已经乡党委、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甜水乡人民政府

                                  2006年6月10日

 

 

甜水乡人民政府对损害

 

经济发展软环境行为处罚的规定

 

2006年6月10日

 

公安机关作为治安行政管理机关,除了依法打击各种违法犯罪外,还肩负着社会管理的重要职责和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的神圣使命。为此,派出所围绕甜水经济发展,进一步加强对软环境的治理工作,不断强化服务职能,以有效的预防、高压的态势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保证甜水有一个政治安定、社会稳定的良好环境。根据乡政府的指示精神,依据《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结合甜水实际情况,做出如下规定:

1、对扰乱企业秩序,致使企业工作、生产、营业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规定,处警搞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对造成严重损失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企业正在施工中所有运输车辆,不许非法拦截或挖坑、设障,非法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对造成严重损失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6条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4、对敲诈勒索企业或者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罚款。

5、对于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要依照《刑法》第294条规定予以严厉打击。

6、对于黑恶势力团伙垄断行业经营、建筑工程、批发市场、集市贸易的各类市霸、行霸以及横行乡里、称霸一方、强行索取“保护费”,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侵害投资者利益,扰乱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不法人员,要依照《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实施方案》的要求,从重从快予以打击。

7、对于有组织的侵害企业利益或者指使他人侵害企业利益,影响企业正常秩序的,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严厉处罚。

8、本规定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5906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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