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甜水乡委员会文件
甜委发[2006]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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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甜水乡对损害经济发展
软环境行为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村、乡直各单位:
《甜水乡对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行为处理规定》业经乡党委扩大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甜水乡委员会
甜水乡人民政府
甜水农场委员会
2006年6月10日
甜水乡对损害经济发展
软环境行为处理规定 (试行)
(2006年6月10日)
第一条 为了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严肃机关工作纪律,维护和改善我乡经济发展软环境,确保政令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纪律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乡各级党政组织、村委会、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群团组织和行业部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的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规定和有关政策,对我乡经济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或对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第四条 上述机关(单位)及工作人员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的,应当查明事实,根据不同情况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对违反法制统一原则,有下列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执行、限期改正,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通报批评或待岗教育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行政记大过处分:
(一)继续或变相适用已无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的。
(二)对乡党委、政府做出的重大决策进行抵制、反对,妨碍政令畅通的。
第六条 对违反国家和省、市、县、乡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检查、限期改正,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通报批评或待岗教育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行政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行政降级、行政撤职处分:
(一)违法干预市场流通,或者对干预行为纵容、包庇,限制公平竞争的。
(二)违法行使职权,强买强卖、强揽业务,搞垄断经营、指定交易,妨碍公平竞争的。
(三)非法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
(四)以赞助、捐助、宣传、评比及其它形式变相收费的;以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业购买指定商品或接受有偿服务的;以业务咨询、勘验评估等为变相收费的。
(五)任何单位及工作人员不得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和无偿占用企业的人、财、物,报销各种费用;不得强迫企业参加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组织和收费性质的会议、培训、考察、检查评比等活动;不得强行向企业拉广告,强制企业订购书报刊物。
第七条 对违反国家和省、市、县、乡有关规定不履行岗位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检查、限期改正、赔礼道歉,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通报批评或待岗教育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行政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行政降级、行政撤职处分:
(一)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受理不受理、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时限办理完毕的。
(二)对企业、群众投诉举报不按规定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其它不作为行为的。
第八条 对违反国家和省、市、县、乡有关检查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检查、限期改正、赔礼道歉,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通报批评或待岗教育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行政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行政降级、行政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
(一)无法定依据或上级要求实施检查的。
(二)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对象擅自实施检查的。
(三)不出示有效资格证件实施检查的。
(四)不按法定程序、时限实施检查的。
(五)不按法定权限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检查的。
(六)不按照检查计划实施检查的。
(七)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行政执法检查的。
(八)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九)违反规定损害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的。
第九条 对违反国家和省、市、县、乡有关规定,影响企业正常生产,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检查、限期改正、赔礼道歉,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通报批评或待岗教育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行政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行政降级、行政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对触犯刑律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乡直各单位、各村若与乡域内企业发生矛盾纠纷时,必须及时报告乡软环境办公室,由乡软环境办公室协调解决。
(二)对乡域内企业,有关单位必须提供供水、供电、通讯等服务,确需停水、停电、停止服务的,必须提前24小时通告,不得擅自对企业停水、停电、停止服务。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拦截企业各种车辆、挖掘路段、设置障碍物等。
(四)其它危害企业正常生产行为的。
第十条 对本规定所列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乡软环境办公室投诉。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甜水乡治理经济发展软环境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甜水乡治理经济发展
软环境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孙晓飞 党委副书记
副组长:李体峥 党委副书记
王玉才 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张庆才 组织科长
张 伟 宣传科长
成 员:孙万玉 党委秘书、办公室主任
佟耀彬 派出所所长
曹洪林 综治办副主任、民政助理
马殿臣 财政所所长
王晓野 工业站站长
孟祥才 招商办主任
李再祥 司法助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乡纪委。办公室主任:佟耀彬(兼)。电话:5906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