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甜水乡委员会文件
甜委发[2006]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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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关外雇车辆管理的规定
为了加强机关外雇车辆的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一、无特殊情况,机关各部门不准外雇车。确需雇车的,须经主管财经领导批准,由办公室统一安排雇车。用车后,及时填写用车报告单和发票,经主管财经领导审批后核销。
二、外雇车必须一次一结算。用车后7天内不报主管财经领导审批的,不予核销。极特殊情况不能及时报请审批的,须用电话向主管财经领导汇报得到允许,事后再审批核销。
三、与上级机关相互传递文件,除上级机关要求紧急取送红头文件的,一律用传真传递或坐公共汽车取送,不准外雇车辆。
四、机关干部下乡,不予报销打车费。
五、机关干部到上级机关开会或报表,按标准报销差旅费,不报销雇车费。
办公室负责机关干部外出参加会议、报表的登记管理工作,每次出差后,经办公室主任签字,报主管财经领导审批后核销,一次一结算。出差后无特殊情况7日内不找主管财经领导签批报销单,费用不予核销。
六、计划生育孕检用车,由各村出车取送孕检设备和人员。
处理计划生育超生用车,雇车费由出事村负责。
八、派出所因为有自用车,不许再外雇车辆。所内的用车加油,由乡政府办公室开具加油票,到指定加油站加油,办公室设专帐登记加油情况,日清日结,每周向主管财经领导报告一次用油情况。需要修车向办公室报告,由办公室和派出所一起修车,费用由办公室一次一结。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中共甜水乡委员会
甜水乡人民政府
甜水农场管理委员会
二00六年六月七日